臨床醫療倫理之探討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玉安中醫診所醫師    吳元劍   講述

  何謂倫理與醫療
•「倫」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密切聯誼與互動。
•「理」是規範或準則。
•「倫理」是指人際關係的是非善惡所共同遵循的規範。
     醫療倫理
•醫療環境與醫療有關的醫療行為及所有當事人所共同遵循的規範。
•倫理規範人的思想與行為:
•凡事自我要求必須考慮到他人,個人的行為不僅不能逾矩,還應積極的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。
•例如,學生尊敬老師就是主動良好的倫理精神表現。
    醫療倫理的目的
•醫療倫理主要在研究醫療環境各種診療行為的是非,所發生的倫理爭議。經由檢討與改進,讓醫師與病患的互動減少抹擦,使醫療環境的行為更合乎人性化之原則,讓社會醫療環境更合諧,以達到真善美的境界。
•「醫療」是維持醫療環境人際關係和諧的目的,倫理規範,強制要求醫療的行為必須正當性。
•例如,學生不能打老師,否則即違反倫理,醫療照護沒有正當性,也是違反倫理的行為。
醫療照護約束:當醫療照護環境或行為傷害到別人、而超越專業倫理範圍,當事人或社會上所發出的一種約束與究正,違反醫療倫理的聲音,其所能影響的範圍顯然廣闊。
•例如,當學生罵老師時,同學間及社會上皆認為不妥,並以嚴厲違反倫理而制止與究正。
醫療倫理遵守者
•凡醫師、護理人員、醫事人員、醫療行政人員、醫療管理階層、醫院董事會、病人、家屬、親友、安養照護機構、社會團體、或政府醫療機構
•醫療倫理相關範圍與醫療倫理相關的範圍包括:醫學倫理學、醫事倫理學、護理倫理學、生命倫理學、臨床倫理學、行政倫理學、家庭倫理學與社會倫理學。
醫療倫理應具備四大規範:
•1、醫師自主規範、診病不猶豫。
•2、不傷害規範、正當專業施醫。
•3、行善規範、不為自己求安樂、但願大家無苦病。
•4、公平正義規範、合理報酬,取之有道。
醫師特權倫理
•醫療倫理自主「特權」是醫師「權力式的介入醫療環境」,具有影響相關醫療環境之當事人決定或安排醫療程序。
•適當的醫療主權是醫師在病人同意下、或在病人無法表示意見的緊急情況下,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,根據醫療專業技術為病人治療。
•醫療專業倫理,專業指某種工作需具備專科化的知識與訓練,並遵照其所屬領域之倫理規範提供服務。
權力介入醫療
•若有些失智、酗酒、精神分裂的病人等,已經沒有認知功能去回答醫生要做什麼治療,這時醫師應權力式的介入醫療環境去決定如何幫病人做決定,讓他得到最好的照顧,這也是精神治療的醫療倫理範圍。
•代理人之權限:舉凡意識不清楚(如:昏迷、幻覺),不具思考能力(如:低潮、激動、智障、精神病、老人癡呆),或不具法定地位(未成年人、被褫奪權利的罪犯)都必須由適當的人代行。
法定代理人:
•當病人無法實施自主權或不具條件自我決定權時,必須由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代行病人的決定,法定代理人之認定依民法規定行之。
•但於緊急情況下,若無法取得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,醫療人員可基於醫師主權原則,為病人做最適當的專業判斷及處理。
•例如精神病患危及鄰居安全、酒癮發作,無自覺力之病人、刑事重行犯絕食時、或危害到社會共同利益之傳染性疾病患者,以上強制治療實施至病人的危險條件消失為止。
醫療保障權
•醫療之目的在預防與解除疾病、正確診斷、或治療疾病,
•若因醫療目的而導至病人損害、喪失病人自由、或違反法律時(如必須使用禁藥),則應得到法律的保護,不予追究,這是醫師權利。
尊重病人自主權:凡具有特殊醫療行為的檢查,治療、手術、事先應得到病人的同意。(醫療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,並簽具同意書後,始得執行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項目。)
醫師之義務倫理
•醫師為維護病人權益,醫師必須遵守義務,這些義務都已明文規定於相關法律當中包括:
(1)醫師對病患之義務。
(2)醫師對社會國家之義務 。

(1)醫師對病患之義務
1.應病人邀請治療之義務。
2.應盡診療的責任之義務。
3.應詳細病情告知病人之義務。
4.保守診療秘密之義務。
5.親自診療之義務。
6.製作及保存病歷之義務。
7.不可亂登醫療廣告之義務。
8.正確使用毒劇藥品之義務。
9.合理收費之義務。
•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:「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,不得無故不應招請,或無故延遲。」

(2)醫師對社會國家之義務:
1.報告及防治法定傳染病之義務。
2.接受委託鑑定及作證之義務。
3.協助辦理公共衛生及社會服務有關事項之義務。
•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:「醫師對於天災,事變或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,有應遵從有關機關指揮之義務。」

病人的權利倫理
•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:「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,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」是我國病人權利倫理的來源依據。
•近代所推動的「消費者病人權利」都視病人的權利為基本人權。

病人權利宣言
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權利宣言,病人應有以下權利:
1.醫療照護平等權的權利。
2.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。
3.自主決定醫療的權利。
4.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。
5.診療秘密被保守的隱私權權利。
6.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。
7.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。
8.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。(安寧療護)
9.求償權。
10.醫療拒絕權。

病人的生命為病人所有,病人有權利為自己的生命做最好的安排,社會應尊重並協助病人完成他(她)的選擇。
病人有看病歷的權利
基於病人自主權利要求瞭解自己的病情,所以病人有權利察閱或影印自己病歷的內容。

避免病歷誤解
為避免病人不暸解病歷記載的內容,甚至誤解原意,所以主治醫師謄寫病歷摘要交付給病人時,其內容應對病人做適當解釋,使病人達到瞭解病情。
病人的免除權
•病人有免除社會原先預定角色扮演之權利、與免於因病被責難之權利。
•當人生病時,可以暫時免除社會責任之履行,所以可以因病請假不上班不上學,藉以就診療養,以促進康復,工作單位不得無故拒絕。

病人具有兩種義務倫理:1.「對疾病有盡快復原之義務」。2.「尋求適當有效治療之義務」。
1.
對疾病有盡快復原之義務
病人本身當然也應該具有恢復健康之信念,相信自己所選擇之醫師,配合各項醫療處置,才能達到事半功倍醫療照護。病人為了治療,得要求社會提供妥善醫療照護,而社會負有協助其恢復健康之義務。
2.
尋求適當有效治療之義務
是指病人基於盡快復原之義務,應該尋求最有效的醫療環境,若規避正規療法,企圖以旁門走道、道聽途說之法就醫的病人明顯的違背此項病人義務倫理,在求診過程中,為了讓自己趕快復原,病人必須做到「詳述病情」與「配合治療」,讓醫護人員能在最短的時間裡協助病人治療疾病。
醫療環境倫理
病人是疾病身體的擁有者與提供者,而醫師是防治疾病的介入者及醫療執行改善者。醫師應善盡義務倫理去尊重病人的自我決定權,病人也應充分信任醫師的醫療決策,以達促進健康之目的。
醫師倫理箴言
•願意貢獻我所學的智慧,為救人濟世而努力。
•時常追求醫學新知與社會常識素養精進學術。
•最先考慮病人之利益,不違背病人之信託,不洩漏病人之祕密。
•不接受任何在醫療上不正當之報酬做不能勝任之醫療行為。
•不爭奪病人就醫,
•不避忌同道會診,
•讓病人有選擇醫師之自由權。
•同道間互敬互信,
•共同維護醫師之社會地位。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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